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中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控制医疗成本,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2026年最新医疗行业监管、医保支付、药品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本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特点(服务人群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儿童为主,诊疗范围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管理为主),立足基层医疗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进一步细化处方管理流程,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处方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切实提升本中心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辖区居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及所辖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与处方相关的管理活动及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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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开具人员:本中心及所辖服务站所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本中心医务科审核备案,有权开具处方的医师(含全科医师、专科医师、中医师、乡村医生等); -
处方审核人员:本中心药房具备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负责处方审核、核对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
处方调剂人员:本中心药房负责药品调配、发放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 -
处方管理监督人员:本中心医务科、药事管理委员会、质控科、医保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处方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点评及违规处理; -
相关诊疗环节:包括门诊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慢性病长期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核对、发放、保管、归档、点评、反馈及整改等全流程,同时涵盖病区用药医嘱单(若有)的管理。
本办法所指处方,是指由本中心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形式处方。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处方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安全有效、便民惠民、全程留痕、权责一致”的核心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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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关于处方管理、药品管理、医疗服务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开具、调剂处方行为; -
科学规范: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保管等各环节严格遵循医学、药学专业规范,做到诊疗与用药相符、用药与病情相符、剂量与疗程合理、给药途径适宜; -
安全有效:优先选择安全系数高、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少的药品,避免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滥用药品,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治疗效果; -
便民惠民: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特点,优化处方开具、调剂流程,缩短患者等候时间,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
全程留痕:处方从开具、审核、调剂、发放到归档、点评的全流程,实行电子化或纸质化留痕管理,确保每一个环节可追溯、可核查; -
权责一致:明确处方开具、审核、调剂、监督等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做到谁开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调剂、谁负责,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地见效。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为加强处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本中心成立处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分管医疗、药学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医务科、药事管理委员会、质控科、医保科、药房、各临床科室(含所辖服务站)负责人及骨干医师、药师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处方管理相关法规;制定、修订本中心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处方管理培训、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处方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处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处方点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处理;建立处方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处方质量。
各相关科室分工协作:医务科负责处方开具人员的资质审核、培训、考核及处方开具环节的日常监督;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遴选、合理用药指导、处方点评标准制定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质控科负责处方质量的常态化质控检查、数据统计分析及整改落实跟踪;医保科负责结合医保,监督处方开具的合规性,避免医保违规用药行为;药房负责处方审核、调剂、核对、发放及处方保管、归档工作,及时反馈处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各临床科室(含所辖服务站)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师处方开具的日常管理,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本办法,落实整改要求。
第二章 处方开具管理
第五条 处方开具人员资质要求
1. 处方开具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在本中心(含所辖服务站),经本中心医务科审核备案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具处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人员,不得开具处方。
2. 执业助理医师在本中心执业时,可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单独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只能开具普通门诊处方,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慢性病长期处方。
3. 从事中医诊疗的医师,需具备中医执业资格,开具中药处方时,需遵循中医辨证论治原则,符合中药处方管理相关规定;中西医结合医师可根据诊疗需求,开具西药处方、中药处方或中西医结合处方。
4. 处方开具人员需定期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处方管理、合理用药、最新药品知识及相关政策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处方开具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处方开具权限,限期整改培训,再次考核合格后恢复权限,仍不合格的,取消处方开具权限。
第六条 处方开具基本要求
1. 处方开具必须以患者的病情诊断为依据,遵循“辨证施治、对症下药”的原则,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过敏史、既往用药史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确定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及疗程,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2. 处方格式必须符合统一规定及本中心相关要求,无论是纸质处方还是电子处方,均需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等)、就诊科室、就诊日期、病历号、病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审核药师签名、调剂药师签名、核对药师签名等;急诊处方需标注“急诊”字样,儿科处方需标注患儿体重,慢性病长期处方需标注“长期处方”字样及处方有效期。
3. 处方书写必须规范、清晰、准确,不得涂改;如需修改,需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内容需清晰可辨,严禁擅自涂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关键信息。电子处方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按规定流程操作,留存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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