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资料大魔王
1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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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一、消防安全基础管理制度

(一)防火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的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患者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属各科室、教学区和住宅区。
第三条 本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各部门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 医院法人代表是医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领导全院贯彻实施本规定及相关条例、规范;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组织实施;保卫科是医院防火安全工作的执行和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本规定。

第二章 三级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立医院、职能科室、班组(病区)三级防火责任人。
第六条 主管医院防火安全工作的院级领导是本院防火安全工作的一级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条例、规范,结合本院实际拟定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
(二)组织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作部位开展专门消防训练和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坚持先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再上岗;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防火制度,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三)审查批准、制止重点部位临时性用火,危险性极大的用火作业需报请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四)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消除火险隐患,有权动用本单位人力、物力整改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防火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工作;与邻近单位加强联系,组织联防。
(六)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或个人,有权给予表扬或奖励;发现违章操作和违反防火安全制度的行为,有权立即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经济制裁。
(七)发生火警、火灾时,积极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八)负责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机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所辖范围内防火安全工作的二级责任人,应领导所属人员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确保所辖区域防火安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本部门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指示。
(二)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
(三)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执行防火制度的自觉性。
(四)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活动。
(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科室设置的各类消防设备、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发生火灾时积极扑救,并立即向一级责任人或消防部门报警,保护现场,认真追查处理。
(七)负责汇报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临床各科室或总务后勤各班组负责人是所辖范围内防火安全工作的三级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组(病区)的防火工作,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具体贯彻落实防火安全制度。
(二)组织义务消防员和安全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四)妥善保管本班组(病区)的各类灭火器材。
(五)发现火情,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起火原因。
第九条 职工应在各级防火责任人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作中提高防火警惕,严格遵守防火制度,熟悉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
(二)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任何违反防火安全制度的行为。
(三)负责维护本科室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损坏。
(四)发现火情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三章 防火组织及其职权

第十条 医院设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主管院长为组长,保卫科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消防工作的保卫干部组成。同时建立院级义务消防队,各科室根据需要设立义务消防小组或义务消防员,负责本部门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十一条 院保卫科是全院防火安全工作的执行机构,执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医院及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行使本规定赋予的权限,检查、督促各科室防火安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本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各科室和家属区住宅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督各科室消除火灾隐患。
(三)审查各科室制定的防火安全办法和措施。
(四)监督检查基建部门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基建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各科室做好消防设施维护工作。
(六)掌握本院防火信息,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七)管理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
(十)积极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四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十二条 基建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医院建筑时,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医院的防火重点部位包括:中心供氧、高压氧舱、物资供应仓库、图书档案室、锅炉房、病案统计室、高低压配电室、药库等。
第十五条 医院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吸烟、不准随意使用明火、不准使用无罩灯具、不准乱接电源、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防火重点部位使用明火作业的科室,必须将作业时间及防护措施书面报告保卫科,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前需将场地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科室,必须执行国务院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车队等交通运输科室,应根据车辆特点,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建立并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各科室对采用的新设备、新技术,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特点,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院保卫科根据灭火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院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统一配备、维修和更换。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占用院内消防通道;如需在消防通道上施工或临时堆放物资,必须事先通知保卫科,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清除物资。
第二十四条 对于火险隐患,保卫科及时下达《火险隐患通知书》。一般火险隐患,有关科室应迅速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报保卫科;对重大火险隐患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院长和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在发生火警、火灾时,应立即报告院保卫科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其他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参与扑救。
第二十六条 扑救火灾时,院保卫科有权调动院内一切力量参与扑救工作;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保卫科应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清起火原因,写出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医院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章 防火安全配套制度

第二十八条 保卫科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监督执行下列防火安全制度:
(一)门卫管理检查制度;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四)重点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消防应急处置制度;
(七)其他必要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科室或个人,由保卫科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保卫科通知整改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科室责任人,由保卫科上报医院给予处罚;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保卫科上报医院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本规定未涉及但需处罚的问题,由保卫科参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全体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 医院通过广播、闭路电视、板报、张贴图画、外请专家授课、观看影视资料、现场实地讲解等多种形式,结合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第四条 医院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 组织、引导患者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医院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条 下列人员由医院统一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 各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
4.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其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医院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七条 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制定详细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培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培训内容等。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医院采取消防检查、日常巡查两种检查形式,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条 防火巡查由专(兼)职防火员对医院各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每日巡查;各科室、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每日自查;医院在重要节庆日前以及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条 巡查、检查的核心内容包括: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正常使用情况,用火、用电无违章情况等。
第四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安全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第五条 防火巡查、检查必须填写巡查、检查记录,明确巡查、检查人员、时间、部位、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医院各科室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至相关科室,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同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跟踪记录。
第三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相关科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上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
第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相关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五)火灾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条 火灾扑灭后,单位指挥员应组织撰写事故报告,并协助消防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 火灾原因认定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四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必须保护好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

(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演练制度

一、组织机构

1. 指挥员:在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负责指挥全院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2. 灭火行动组:负责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开展灭火行动。
3. 通话联络组:负责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沟通,传达指挥员指令。
4. 疏散引导组: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引导患者、职工有序疏散。
5. 安全防护救护组:负责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配合医护人员开展救治工作。
6. 其他必需的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后勤保障、现场警戒等专项小组。

二、预案内容

1. 发现火情后,首先立即报警,清晰讲明起火单位、具体部位、起火时间、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大小等关键信息。
2. 通讯联络组立即前往入口处迎接消防车辆,并根据现场情况协调供水、供电等保障工作,及时与医院各相关部门联络。
3. 指挥员组织人员立即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起火区域电源,利用现场灭火器材实施扑救,控制火势蔓延。
4. 若火势无法控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全员撤离命令,组织所有人员有序疏散。
5. 疏散引导组按照预定路线,尽快有序引导人员疏散,优先疏散患者、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
6. 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做好伤员初步处置和转运准备。
7. 火灾扑灭后,组织人员排查现场,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机构开展事故调查。
8. 指挥员组织相关人员填写火灾事故报告,上报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

三、演练组织

1. 演练时,应在医院入口处及各主要通道设置“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避免引起人员恐慌。
2. 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应急疏散预案。
3. 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医院各重点区域(如住院病区、手术室、药房等)应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区域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七)县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夜巡查制度

为加强医院消防安全防控工作,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行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夜巡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当天行政值班院领导负责当晚消防安全夜巡查工作,对巡查工作负总责。
二、消防保卫科负责安排专人陪同巡查,协助开展巡查工作,做好记录。
三、巡查时间:每日18:30至21:30。
四、巡查范围:对医院①至⑨号楼进行全面巡查,重点对各楼宇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重点巡视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巡查要求:每次巡查时,需用手机或相机拍摄现场图片留存,作为巡查佐证。
六、巡查记录:认真做好巡查记录,详细注明巡查时间、部位、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巡查院领导及陪同保卫人员双签名确认。
七、隐患处置:巡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当场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次日及时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置。
八、本制度自2015年12月21日起执行。

(八)县医院消防安全领导包楼制度

为加强医院消防安全防控工作,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行医院消防安全领导包楼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院领导包楼分工:舒克刚院长包⑥号楼、刘会田副院长包③号楼、洪芳副书记包⑧号楼、马建军副院长包⑦号楼、王运华副院长包②号楼、曹志强主席包⑤号楼、汪祖光委员包⑨号楼、虞永忠委员包①号楼、杨卫主任包④号楼。
二、包楼院领导对所包楼房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巡查。
三、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能当场解决的及时解决;无法当场解决的,立即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置。
四、所包楼层如发生火灾事故,包楼院领导承担同等责任。

(九)电气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增加用电负荷时,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增加用电负荷。
第二条 营业期间(含门诊、住院诊疗期间),不得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需作业的,需报保卫科审批,落实防护措施后在非营业时段进行。
第三条 营业区、仓库区严禁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四条 非营业时间,各科室必须关闭不必要的电器设备,切断相关电源,防止电器老化、短路引发火灾。
第五条 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确认现场安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操作完成后做好记录,报相关部门备案。

(十)可燃物、火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院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确因工作需要存放的,需经保卫科审批,落实专人保管和防护措施。
第二条 办公区严禁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取暖炉具,严禁使用明火取暖。
第三条 病房内严禁吸烟和采用明火照明、取暖,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
第四条 实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任何明火作业必须经保卫科批准,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严禁在电气设备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及时清除烟头等易燃物,定期清理办公区、病区、仓库等区域的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滴落区的可燃物质,设置专人现场监督;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十一)灭火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全院灭火器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档案,详细记录灭火器的类型、数量、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条 灭火器必须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无损,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放置在指定位置,便于取用。
第三条 灭火器应摆放稳固,严禁挪作他用、埋压,严禁将灭火器箱锁闭,确保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
第四条 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和充装,发现灭火器损坏、过期或压力不足的,及时更换或充装,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二)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维修部负责,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三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要求:
1. 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保卫科和维修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 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
3. 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每季度测试一次,检查供水压力和出水情况。
5. 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设备特性和使用情况确定测试时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
第四条 消防器材管理要求:
1. 每年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换粉、打压维护,确保灭火性能达标。
2. 派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定期巡查,发现丢失、损坏的,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3. 定期对消防栓、水带、水枪等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无损坏、无老化,能正常使用。

(十三)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明确一名领班,负责值班期间的工作安排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取得消防执业资格,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三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按时上岗,不得脱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期间进行娱乐活动。
第四条 值班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核对《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准确填写《消防控制室交接班记录》,交接清楚设备运行状态、未处理事项等内容,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四)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主管部门应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明确值班人员及值班时段。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名为领班,负责控制室人员管理及值班时紧急情况的处置。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医院应制作《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考核成绩登记表》,统一记录人员考核情况。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岗,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资质人员代替值班。
第七条 应在消防控制室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消防控制室”标志,便于识别。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确保紧急情况下通讯畅通、应急处置到位。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室内设施设备,保持控制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在室内堆放杂物。
第十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严禁随意触动室内设备;确需进入的,需经保卫科批准,由值班人员陪同。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第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十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得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擅自拆除,确保其能正常检测火灾隐患。
第二条 严禁违章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需进行维护、检修的,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报保卫科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四条 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确保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 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报警时,应立即核实情况,确认火情后及时报警并启动应急处置流程;属于误报的,及时复位并做好记录。

(十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洒水喷头不得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擅自拆除,确保其喷水效果和覆盖范围。
第二条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便于工作人员定期测试和检查。
第三条 定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检查管道压力、阀门状态、喷头完好情况等,及时处理系统故障。
第四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严禁随意关闭系统阀门,确保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启动、有效灭火。

(十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 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档案,档案主要包括:系统竣工图、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做到档案完整、规范。
第三条 定期组织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巡查、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三种方式:
1. 巡查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的外观、位置、运行状态等;
2. 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各单项消防设施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测;
3. 联动检查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测试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效果。
检查完毕后,分别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条 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设备故障:
1. 不需要暂停系统运行即可处理的故障,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2. 需要暂停系统运行的故障,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暂停运行期间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3. 系统停用超过24小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十八)重点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院高压氧舱、锅炉房、配电房、药库、危险品仓库等部门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各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技能,确保消防器材处于备用状态,定期检查、维护、更换。
第三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岗位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安全职责。
第四条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在各重点部位安装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定期对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清晰、完好。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在岗时必须做到:
1. 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立即上报;
2.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当班记录及交接班工作,交接清楚设备运行状态和安全情况;
3. 严格按照本岗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 重点部位岗位严禁带入火种和进行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防护措施。

(十九)锅炉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锅炉房,确需进入的,需经锅炉房负责人批准,登记后由工作人员陪同进入。
第二条 不准在锅炉房附近搭设易燃结构建筑物,不准堆放易燃物品,不准在锅炉房内存放或烘烤可燃物品。
第三条 司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照章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条 司炉人员要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确保其灵敏有效,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五条 司炉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饮酒、不准睡觉、不准擅离职守,做好当班运行记录。

(二十)高压配电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高压配电房,确需进入的,需经配电房负责人批准,登记后由专业人员陪同进入。
第二条 高压配电房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无关杂物。
第三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随时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清楚设备运行状态。
第四条 对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修,发现老化、破损、短路等问题及时解决,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第五条 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准违章作业,作业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十一)高压氧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强电不进舱”的原则,严禁在舱内使用强电;舱内电气设备的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舱内必须敷设的电缆、电线均应经过高压绝缘试验,接头必须按规定焊接并相互错开,线路必须按规定穿金属管固定敷设。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严禁在舱内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电气及动力控制器和有感应线圈的电铃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元件。若因治疗确需进舱的电器,必须能够承受舱压,并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纯氧氧舱进舱电气设备总功率不应大于0.5W。所有电气开关应一律设在舱外;除婴儿舱外,舱内必须设置人体静电接地装置。严禁任何电路和设备的接地线与高压氧舱系统相连或共用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氧舱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第二条 采用舱外照明方式为舱内提供照明,在舱外观察窗部位设置光源;同时必须在舱外配备应急照明系统,氧舱供电中断时,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自动投入,持续照明时间一般不应小于30分钟。严禁在舱内采用普通日光灯或其他普通照明灯具。
第三条 严禁在舱内安装普通家用空调,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优先采用管道式空调系统或气动风轮空调方式,确保舱内无电气设施设备,保障安全。
第四条 监控摄像头应安装在舱外观察窗口处,传输信号的导线敷设在舱外,严禁导线进入舱内。
第五条 通常氧舱的工作压力为0.2~0.25MPa,多数氧舱将工作压力上限设定为0.25MPa;安全阀的启跳和回座压力值应在设备本体安全限度之内,并处于该阀的最佳性能区间。多人医用氧舱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空气加压舱应按规定设置紧急泄压装置。
第六条 舱内氧浓度一般不允许超过23%,严禁超过25%;当舱内氧浓度达到25%时,测氧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后,操作人员应及时通风换气,降低舱内氧浓度;通风换气3分钟后,若仍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氧舱。
第七条 舱内所有设备及装饰应简洁、安全、实用,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或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材料进行内部装修;舱内表面油漆应采用耐高温阻燃油漆,氧气汇流的内垫材料应选用耐高温阻燃材料,舱内地板应选用导电性能良好的防静电纯铝板等板材;舱内不得使用羊毛及化纤被褥、毯子、椅垫等,纯氧舱内不得采用木质物品;舱内任何部位均不应沾有油脂。
第八条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气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九条 病员应着统一的全棉制品病员服和拖鞋入舱,严禁穿戴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严禁携带手表、手机、玩具等物品入舱;严禁将打火机、火柴和油污之物带入舱内,防止将松节油、活络油、乙醇、樟脑油等含易燃物质的药品带入舱内。
第十条 病员进舱前,操舱人员应打开操纵台上的供氧阀,在安静环境下,细听舱内有无氧气泄露的咝咝声;若漏氧量较大,在氧气间的汇流排管处或氧气开阀处也可听到氧气流动声,应立即找出泄露部位并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职责等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至少每6个月一次)组织演练。在高压氧治疗过程中,若氧舱起火,操舱人员应沉着冷静,果断快速实施以下抢救步骤:
(1)立即切断电源及供氧;
(2)开启紧急泄压阀和安全阀手柄排气,在3分钟内将舱内压力减至常压;
(3)打开舱门,迅速救出病人;心跳呼吸停止者,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并组织相关科室施救;
(4)舱内如有火焰,使用专用灭火器扑救;
(5)如实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上级部门,保护现场,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二十二)住院病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占用院内消防通道;如需在消防通道上施工或临时堆放物资,必须事先通知保卫科,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清除物资。
第二条 住院病区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吸烟、不准随意使用明火、不准使用无罩灯具、不准乱接电源、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准无关人员随意出入诊疗区域。
第三条 各病区对采用的新设备、新技术,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特点,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确保诊疗安全。
第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在病区内发生火警、火灾时,应立即报告院保卫科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其他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参与扑救,优先疏散患者。

(二十三)仓库安全防火制度

第一条 仓库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凡进入仓库的人员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需接受检查。
第二条 仓库内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内留出1米至1.5米的安全通道,货物与灯具、墙壁、房顶的距离要大于50厘米,严禁堆放过高、过密。
第三条 仓库内的照明灯使用60瓦以下的白炽灯,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电暖气、电烙铁、电壶等用电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四条 定期对仓库内的电线进行绝缘检查,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工程部维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第五条 仓库内不准乱接临时用电线,离开仓库时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做好防火检查。
第六条 仓库管理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巡视仓库,对堆放时间较长的物品要进行翻堆清仓,防止物品积热产生自燃。
第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的方法、懂逃生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二十四)检验科实验室消防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实验室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人员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各实验室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防火管理细则

(一)用火管理
1. 实验室使用酒精灯时,添加酒精量不应超过酒精灯容积的2/3,严禁向燃着的酒精灯内添加酒精;点火时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燃,严禁用另一燃着的酒精灯引燃;灭灯时用灯帽盖灭,严禁用嘴吹灭,防止灯内酒精内燃引发危险。
2. 易燃液体废液需用专用容器收集,统一处理,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防止引发爆炸事故。
3. 电炉等加热设备不可直接放在木制实验台上长时间使用,加热设备周围严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及挥发性易燃液体,使用完毕及时切断电源。
4.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电源线路是否正常,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程,防止因电火花、短路、超负荷引发火灾。
(二)灭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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